V观财报|同方股份及原财务总监梁武全被警示
中新经纬6月28日电 同方股份28日盘后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了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同方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财务核算不准确。一是投资收益核算存在跨期问题,导致2018年至2023年相关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22年开发支出、存货核算不准确。三是部分采购业务存在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同时挂账情况,导致2020年至2023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相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四是个别逾期商业承兑汇票账龄不连续,导致2020年至2022年相应坏账准备核算不准确。五是2021年个别子公司未严格执行减值相关会计政策,漏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
2.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预付土地款事项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归集不当,导致2020年、2021年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披露不准确。二是2021年、2022年长期应收款相关坏账计提政策披露不准确。三是重要联营企业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金额披露错误。四是2019年、2021年部分参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影响有关核算数据和披露不准确。
同时,同方股份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科目减值迹象及减值测试评估异常情形关注不够,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各类内部控制有待加强;二是同类型存货采用不同的存货跌价计提方式;三是未充分考虑“迁徙率”等预期损失模型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减值间的差异影响;四是部分子公司合同资产未按公司减值相关政策准确划分账龄组合。
北京证监局指出,同方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总监梁武全为上述事项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同方股份决定对同方股份、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同方股份6月26日曾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了副总裁、财务总监梁武全递交的书面辞职信,因工作原因,梁武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同方股份主要产品包括了计算机、电视机、E人E本等商用和消费类电子设备,还包括CNKI知识数据产品、安防安检设备、军用装备、城市节能、工业节能、大数据及云计算软硬件、照明等相关产品。
二级市场上,同方股份28日平收报5.09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