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19-04-20 07:46  莱钢股份(600102)公司分析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19-02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及其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锐”)为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19,959,228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柏明锐、汉柏科技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提起上诉,案件判决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柏明锐、汉柏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

  被告一: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被告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9-002)。现本案件一审已判决,获悉原告已提起上诉,公司将关注此案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案件判决情况

  1)、确认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垫资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2日解除;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15,888,696.52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缆沟防水工程450,885.52元、借用电费66,295.05元、土方工程款13,969.80元、人工费调增783,508.03元、代付水费48,539.50元、代付电费118,135.98元、代付排污费45,578元,合计1,526,911.88元;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垫资利息726,793.60元;

  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材料和设备款970,681.96元(其中包括施工材料费238,235.18元,安装材料费732,446.78元);

  6)、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建筑和设施损失521,141.48元;

  7)、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吊撤场费用11,500元、停工期间的塔吊租赁费损失126,500元、留守人员工资损失53,623.65元;

  8)、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5,888,696.52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9)、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10)、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5,888,696.52元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1)、驳回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99元,由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20元,由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柏明锐、汉柏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提起上诉,案件判决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二、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一)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赁”)借款2亿元,因借款逾期,经开租赁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四中院,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京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7月2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085)。

  近日公司接到北京四中院(2018)京04执196号《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本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19-02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因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18年5月3日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董事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认真核实导致2017年度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经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金额已经确定。如果2018年年报披露前能按照公司计划解决重大风险事项,且审计过程中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审计意见的情形,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风险将消除,否则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仍有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风险。

  因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尚未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做出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款之规定,若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决定

  若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历次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9-014),2019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9-020)。

  四、其他风险事项

  1、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9-013),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7,800万元到-298,9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60,900万元到-283,000万元。以上数据为初步测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因资金紧张、债务逾期,涉及多笔诉讼和仲裁、多个账户被冻结,员工流失等负面因素叠加,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严重受限。

  3、汉柏科技目前状况不能保障传统业务的售后服务,导致部分客户拒付货款、要求退货等。汉柏科技正在与部分客户对接,协商退货事宜,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不确定。2018年年度公司预计对汉柏科技传统业务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约21亿元。

  4、截至2019年4月19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7.48亿元,违规担保余额39.61亿元。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19-02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金额:74,468,530.72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法”)(2019)黑01民初8号/9号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莱钢”)

  负责人:王新社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负责人:周华斌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山东莱钢与红博商贸城就红博商贸城出入口工程及其精品店、马戏城工程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述工程于2015年完工。因建设工程施工款结算事项存在纠纷,山东莱钢向哈中法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红博商贸城为工大高新的分公司,同时要求公司为红博商贸城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3、起诉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出入口工程的工程款30,455,645.96元,向原告支付精品店、马戏城工程的工程款44,012,884.76元,二项工程款合计74,468,530.72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项工程暂计利息总数48,403,332.63元。

  (3)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4)申请追加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二、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案件将在2019年5月6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此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正在做应诉准备,暂时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