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8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8月14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发布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10天,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与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9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本次自查期间为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