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ST宏图及控股股东等被公开谴责
中新经纬5月15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15日消息,因公司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ST宏图、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多名责任人被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
上交所指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合称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ST宏图和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胞集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假记载
1.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7年至2018年,公司通过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宏图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677笔,虚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虚构采购业务677笔,虚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35.05元。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19032259081.76元,利润总额为714090164.08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年,公司虚构销售业务416笔,虚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虚构采购业务416笔,虚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14.11元。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8181636.91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13.85%。
2.虚减负债
2017年至2018年,公司(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33笔,金额合计876627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7132071094.45元、7335777279.85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公司(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25笔,金额合计280665740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
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9063071094.45元、9803127099.52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分别为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25日,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每期回购金额为52500000.00元。同日,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公司、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公司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公司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责任认定
上交所指出,公司披露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规定。
责任主体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情况,对于公司2017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三胞集团总裁杨怀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辛克侠,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仪垂林、邹衍、施长云,时任公司董事杨帆,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檀加敏,时任公司监事、三胞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李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苏文兵、李浩,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公司2018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鄢克亚,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公司董事许娜,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檀加敏,时任公司监事、三胞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李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苏文兵、林辉、王家琪、李浩,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公司2019年、2020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钱南,时任公司董事许娜,时任公司独立董事王家琪、李浩,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是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公司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国龙,时任公司董事兼董秘许娜,时任公司独立董事王家琪、李浩,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是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中,杨怀珍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荣荣、檀加敏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胞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授意、指挥公司2017年和2018年实施虚构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利润以及2017年至2021年虚减负债(表外融资少计负债),导致公司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为三胞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组织、策划、领导上述违法行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时任副总裁檀加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述主体违反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时任三胞集团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檀加敏,时任公司董事长、三胞集团总裁杨怀珍,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总裁杨帆,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帆,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钱南,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国龙,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仪垂林,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施长云,时任公司董事、三胞集团副总裁邹衍,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辛克侠,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娜,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时任公司监事、三胞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李旻,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鄢克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苏文兵、林辉、王家琪、李浩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袁亚非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檀加敏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怀珍、宋荣荣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