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翟美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光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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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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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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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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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南方香江业绩承诺补偿履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香江”)持有的森岛宝地、森岛鸿盈、森岛置业(以下合称“天津三公司”)各65%股权,支付交易对价合计为250,164.00万元。
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南方香江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由于天津三公司截至2021年度期末合计计算的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低于预测的业绩承诺期净利润合计数,南方香江需在2022年5月16日前向公司支付203,689万元业绩补偿金。
截至2022年5月16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南方香江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为10.4亿元,剩余待支付部分业绩补偿金为99,689万元。
2022年7月28日、29日,公司收到南方香江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9,200万元,剩余待支付部分业绩补偿金为90,489万元。
2022年12月23日,南方香江以其取得分红款项118,855,742.49元直接冲抵尚未偿还的业绩补偿金之外,同时,南方香江以转账形式向上市公司支付80,793,586.71元,即上市公司收到南方香江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199,649,329.20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收到南方香江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约为13.32亿元,剩余待支付部分业绩补偿金约为70,524.07万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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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翟美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光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杜艳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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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翟美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光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杜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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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翟美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光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杜艳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3-01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