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上海建工因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信息。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文号为“嘉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未来广场项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此,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是嘉兴市“百年百项”重大项目和“十大标志性工程”之一,该项目由嘉通集团负责投资建设。项目位于中环南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东南区,用地面积约为188亩,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约7.2万平方米、地下约10.8万平方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