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06:15  上海贝岭(600171)公司分析

  证券代码:600171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秦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佟小丽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晓洁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秦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佟小丽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晓洁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秦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佟小丽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晓洁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71证券简称:上海贝岭公告编号:临2023-019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3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人数3人,实到监事人数3人(监事会主席许海东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以书面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证券简称:上海贝岭公告编号:临2023-020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贝岭”)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1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90,59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9%。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1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临2021-008):公司收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1]118号),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上海贝岭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2021-023)。

  (四)2021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2021-025)。

  (五)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六)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八)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3月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1年5月26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登记日为2021年5月26日,限售期为2021年5月26日-2023年5月25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90,59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9%。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注: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原副总经理陆宁先生、王茁女士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可继续持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期间享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述现任及已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8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待限售期届满后即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贝岭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证券简称:上海贝岭公告编号:临2023-021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贝岭”)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7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79,353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年12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19年3月26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99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上海贝岭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19年5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四)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19年5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六)2019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0年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八)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九)2020年4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十)2020年6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二)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五)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六)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3年3月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八)2023年3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九)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9年6月27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1/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日、登记日为2019年6月27日,限售期为2019年6月27日-2023年6月26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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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79,35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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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原副总经理陆宁先生、王茁女士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可继续持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期间享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述现任及已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如下:

  6、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7、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9、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10、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7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上海贝岭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待限售期届满后即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贝岭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1证券简称:上海贝岭公告编号:临2023-018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3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人数7人,实到董事人数7人(董事康剑先生、胡仁昱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董事长秦毅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以书面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董事秦毅先生、杨琨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董事秦毅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