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4年多计净利逾6亿元被罚 3年会计师所为致同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16:27  格力地产(600185)公司分析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格力地产(600185.SH)昨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地产”)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广东监管局依法拟对格力地产作出行政处罚。现将广东监管局拟对格力地产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格力地产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广东监管局认为,格力地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格力地产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初步判断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就《告知书》相关事项拟不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经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公司高度重视《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对此前历史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总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及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林强于2017年6月至今担任格力地产董事、总裁,主持格力地产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锡雄在2018年至今任格力地产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3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对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苏锡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格力地产当晚还发布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林强及财务负责人苏锡雄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林强辞去公司董事、总裁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苏锡雄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林强和苏锡雄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仍在公司就职。

  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公司总裁职务空缺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陈辉代行总裁职责。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工作。截至公告披露日,林强未持有公司股份,苏锡雄除参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外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林强,1966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历任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公司副总裁。2017年6月起任公司总裁、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格力地产2023年7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经公司对存货项目前期计提减值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详尽调查,发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及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2018-2021年度未能准确估算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现予以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并由此导致2022年年初存货、未分配利润和2022年度资产减值损失需做相应调减。综上,公司对2018-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将导致公司2018-2021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变动-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18,861,306.63元,分别占更正前公司2018-2021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6.21%、-0.58%、-29.10%、-4.10%;并由此导致2022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调增626,386,989.85元,占更正前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3.34%。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格力地产2018年年报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至2022年年报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