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为贷款开展“空转”贸易,年报数据注水
记者 萧峰
ST锦港遭证监会下发处罚决定书
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锦港”或“锦州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的公告。在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中,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然而,锦州港却因一系列违规操作,陷入了财务造假的漩涡。锦州港为扩充收入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锦州港的这一事件,不仅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市场对企业合规经营和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深度思考。在资本市场的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企业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和市场的尊重。
无商业实质贸易下的虚假营收与利润
从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的年度报告因这些业务而蒙上了虚假的阴影。在这四年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的贸易往来虚增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达2,120,276,859.08元,营业成本虚增2,099,567,800.35 元,利润总额虚增20,709,058.73元;2019年,营业收入虚增 3,947,122,916.18元,营业成本虚增3,908,124,086.94元,利润总额虚增38,998,829.24元;2020年,营业收入虚增2,481,637,365.23元,成本虚增2,437,479,939.72元,利润总额虚增44,157,425.51元;2021 年,营业收入虚增75,113,954.95元,利润总额亦虚增75,113,954.95元。
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难辞其咎。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为锦州港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受损投资者有维权通道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1、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2、于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锦州港(600190)股票,并且在2024年11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目前,ST锦港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收取,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