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600190被高额处罚之后,前高管被逮捕,受损股民须关注权益

查股网  2025-07-07 14:06  退市锦港(600190)个股分析

上市公公告

继巨额罚单与强制退市风险之后,2025年7月5日,锦州港600190披露公告,公司副总裁宁某鹏、曹某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逮捕。

这标志着该公司因系统性财务造假引发的司法追责已进入关键阶段。

州港表示已停止涉案人员工作,并对高管分工进行紧急调整,同时强调“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然而,在退市利剑高悬的背景下,核心管理层接连涉案,无疑使公司治理雪上加霜。

2025年5月30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锦州港)披露,收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多项违法行为,监管局决定对锦州港并处20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买入锦州港600190,并且在2024年11月2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处罚决定书的同日,还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25年7月5日,锦州港发布了第三次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据公开资料,锦州港主营为客户提供货物装卸、运输和仓储等综合物流服务及其衍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