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应满足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明确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他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编号:临2024-015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出售华夏银行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出售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华夏银行股份。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1.前次出售情况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的议案》,授权经营管理层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择机完成相关事宜。截至2024年3月18日,公司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5,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股票61,504,100股,已出售39,076,900股,剩余持有22,427,200股。剩余持有股份占华夏银行注册资本的0.14%,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前述出售股份产生的收益,已按照会计准则计入留存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净利润。
2.本次出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的议案》,公司拟授权经营管理层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公司资金所需,出售公司剩余持有(即22,427,200股)的部分或全部华夏银行股份。
本次交易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完成,具体交易对方尚不特定。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资产名称:公司持有的华夏银行部分或全部股票。
标的资产权属情况:2023年5月,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约定质押公司持有的全部华夏银行股份,为公司原有融资续期及新增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3)。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剩余持有的华夏银行22,417,200股仍处于质押状态。
2.华夏银行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1XW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15,914,928,468 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三、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华夏银行股份收到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将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出售华夏银行股份获得的收益预计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实际影响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最终数据为准。本次拟出售股票资产的数量及价格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4-016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4月3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3日
至2024年4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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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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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及委托代理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4年4月2日上午8:00一一11:30,下午2:00一一5:30。
3、登记地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一天。
2、公司联系地址: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014045
联系电话:(0472)6957548、6957240
传 真:(0472)4190473、4193504
联 系 人: 刘秀云 董月源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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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