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91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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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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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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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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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黄原胶项目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黄原胶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黄原胶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3-009)。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黄原胶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黄原胶项目投资11,059.31万元,投资总额调整为60,053.9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增加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黄原胶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4-024)。
本报告期内,黄原胶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黄原胶项目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4-044)。
目前,黄原胶项目已经投入试生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黄原胶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公告》(编号:临2024-048)。
2、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延长了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协同相关机构,综合当前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发行方案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的议案》,授权经营管理层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择机完成相关事宜。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的议案》,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公司资金所需,出售公司剩余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华夏银行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司拟出售华夏银行股份的公告》(编号:临2024-015)。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出售持有的全部华夏银行股份。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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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延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美芝会计机构负责人:霍震宇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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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延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美芝会计机构负责人:霍震宇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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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李延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美芝会计机构负责人:霍震宇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91证券简称:华资实业编号:临2024-05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公司选定并指定浙银金租出资购买的机器设备,租赁本金为4,785.63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
●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上述两笔融资租赁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融资租赁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浙银金租、中关村租赁分别办理以下融资租赁业务:
1、公司与浙银金租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公司选定并指定浙银金租出资购买的机器设备,租赁本金为4,785.63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具体租赁方式、租赁金额、租赁期限等内容以后续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万股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2、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与中关村租赁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04.57万股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浙银金租、中关村租赁均非公司关联方,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浙银金租
名称: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A6292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成立日期:2017-01-18
住所: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浙银金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中关村租赁
名称: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7334159N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3,333.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书清
成立日期:2012-11-2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6层610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船只和设备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Ⅱ类医疗器械;销售Ⅲ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Ⅲ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关村租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融资租赁业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银金租融资租赁业务协议主要内容
1、出租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承租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类型:直租
4、租赁物:指承租人自主选定并指定出租人出资购买的资产及其配附件。
5、租赁本金:4,785.63万元
6、租赁期限:36个月
7、租赁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融资租赁市场行情、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
8、租金支付间隔:每3个月支付一次
9、担保方式: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万股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二)公司与中关村租赁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协议主要内容
1、出租人: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承租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类型:售后回租
4、租赁物:系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和自主选择,从承租人处购买。
5、租赁本金:3,500.00万元
6、租赁期限:3年
7、租赁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融资租赁市场行情、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
8、租金支付间隔:每3个月支付一次。
9、担保方式: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04.57万股为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四、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合同。
五、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系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91证券简称:华资实业编号:临2024-053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1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及书面表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审核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时,未发现参与三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认为: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具体内容同日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91证券简称:华资实业编号:临2024-05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1日以电话、邮件、微信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
(四)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李延永先生主持。全部高管和监事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具体内容同日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分别办理以下融资租赁业务:
1、公司与浙银金租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公司选定并指定浙银金租出资购买的机器设备,租赁本金为4,785.63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具体租赁方式、租赁金额、租赁期限等内容以后续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万股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2、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与中关村租赁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04.57万股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股份数量、质押期限以双方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上述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系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同日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