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04-23 03:03  生物股份(600201)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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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由管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参照第2条提交相应文件外,还应出示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产品及管理人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留存,并提供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要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股东或代理人在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5、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述1、2、3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或邮件上请注明“成大生物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6、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截止2024年5月10日)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时间: 2024年5月10日(9:00-16:00)。

(三)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新放街1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放街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10179)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3782632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放街1号

电子信箱:lncdsw@cdbio.cn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9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监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3年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真实披露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1)。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单笔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和时间范围内,决定理财事宜、签署或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与购买理财产品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期限内,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交易事项公允、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存货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各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12,289.42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5.0 (CASS-ESG5.0)》等法律法规与报告指引的规范性文件,公司本着客观、规范、透明和全面的原则,详细阐述了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在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多方面领域的理念、实践和成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监事2023年度领取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计划及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发放的。2023年度,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确定薪酬待遇;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薪酬。

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 公司原财务审计机构容诚所年限已满,2024年度需变更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聘任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启动选聘工作,公司通过择优谈判的方式完成选聘工作,中选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条件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与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0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本年度的现金分红占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0.89%。

一、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5,923,566.6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31,131,859.8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6,450,000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3,593,649股后的股本412,856,351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30,285,080.80元(含税),占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0.89%。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1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或“公司”)董事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2023年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81,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40,120,566.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1,379,433.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5日全部到账,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10Z0015号)。

(二)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267,305,559.81元。2023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17,059,846.26元,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2021年10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22年2月,公司募投项目“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人用疫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2022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成大生物(本溪)有限公司、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了于2021年10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3月,公司募投项目“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人用疫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毕,2023年5月,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3)2022年11月,公司将募投项目“人用疫苗智能化车间建设项目”实施变更,调减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生物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同年12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监管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新项目“生物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均严格按照相关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人用疫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投资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类产品以及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含)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余额为142,224.32万元,包括结构性存款45,000.00万元,协定存款97,224.31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69,00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已于2023年5月9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人民币138,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69,00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2年5月16日及2022年6月2日分别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0518155884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32838700277)支取3.0亿元和3.9亿元。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69,00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3年5月18日及2023年5月19日分别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3283870027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05181558849)支取3.9亿元和3.0亿元。公司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但实际支取时间不足12个月,因此2023年度的一定期间公司存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金额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

2023年,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公司募投项目“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人用疫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已结项。该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20,000,000.00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11,942,440.77元,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8,399,045.75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完毕。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982,3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16%,支付金额为人民币99,990,287.88元(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亦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事宜

2023年度,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除在一定期间超募资金补流超过限额外,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除在一定期间超募资金补流超过限额外,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除在一定期间超募资金补流超过限额外,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1:2023年度,公司募投项目本溪分公司人用疫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该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20,000,000.00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11,942,440.77元,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8,399,045.75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注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超过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系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投入导致。

注3:上述数据尾数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2023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 万元

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2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财务审计机构容诚所服务年限已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实际经营需要,拟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所及大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择优谈判的方式进行了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评议,提议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30.7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89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亿元。主要行业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璐, 199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国峰,2010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 2024年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服务费用为不超过70万元,具体金额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经验、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综合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容诚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2023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容诚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容诚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所及大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 公司原财务审计机构容诚所年限已满,2024年度需变更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聘任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启动选聘工作,公司通过择优谈判的方式完成选聘工作,在选聘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评选要素和评分标准进行监督和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中选机构为大华所。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需要。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全体董事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开展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体监事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大华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条件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聘任大华所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与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6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备案等相关事宜,调整后的《公司章程》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