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3年11月15日,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5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如公司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在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三)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