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资金占用 公司及相关方被青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证智能财讯 青海华鼎(600243)6月7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出具的《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封、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警示函称,经查,青海华鼎4月16日披露《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公告》和《关于青海华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23年5月至12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封控制的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广州市南方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吴伟控制的山东飞得更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679.90万元,占2023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6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还前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公司根据资金占用金额、资金占用天数按6%的年化利率于2024年2月收取累计利息42.58万元。
根据《关于青海华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封控制的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驰阳科技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菏泽谷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分别为1880万元、100万元和403.60万元。控股子公司股东广州市南方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吴伟控制的山东飞得更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分别为26.30万元和27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封、董事吴伟、总裁兼财务总监牛月迁未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青海华鼎、安吉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驰阳科技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菏泽谷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方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飞得更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封、吴伟、牛月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