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大恒科技及时任董秘严宏深被监管警示

查股网  2024-09-13 18:10  大恒科技(600288)个股分析

  中新经纬9月13日电 13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

  据《监管警示》,经查明,2024年4月18日,大恒科技披露《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拟以3002.97万元出售全资子公司泰州明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明昕)100%股权,预计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2400万元,其绝对值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48.09%。前期,为促成本次交易,泰州明昕于2024年1月31日与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园区管委会)签订附条件生效协议,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件生效后,泰州明昕将承担合计8019.08万元的负债。2024年8月10日,大恒科技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将泰州明昕股权转让交易及其债务处理作为一揽子交易推进,在与泰州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时未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直至附条件生效协议全部成就时,于2024年4月18日方才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上交所指出,上述资产交易对大恒科技净利润的影响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大恒科技就上述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恒科技就重大交易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但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2.4条、第6.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大恒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大恒科技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予以监管警示。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大恒科技于1998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光机电一体化产品、信息技术及办公自动化产品、数字电视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半导体元器件。

  业绩方面,上半年,大恒科技实现营业收入7.89亿元,同比减少25.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88.25万元,上年同期为317.30万元。

  二级市场上,大恒科技13日收跌1.77%报6.66元/股,股价年内累计下跌41.39%。(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