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一男子酒后摔伤致死!家属起诉同饮人
饮酒作为一种社交方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很是常见。适度饮酒,能在聚会时增添气氛,然而,一旦饮酒过量,危害便接踵而至……
案情介绍
杜某与任某(已故)俩人是相识多年的好友,这天上午两人在杜某家饮酒,喝到中午,任某不胜酒力选择回家,杜某感觉喝的不尽兴,于是又到任某家中约任某一起去项某家中继续饮酒,三人散场后,杜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已经醉酒的任某回家。在刚行驶到项某家门前东70米处时,任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任某经医治无效去世,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任某的家属将杜某与项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承办法官调查后认为,被告杜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无投保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路行驶,已严重违反交通法的规定,且未能确保乘车人任某的安全,在明知任某饮酒的情况下搭载任某的其行为与任某的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项某作为同桌饮酒人,明知在二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却没有及时劝阻,没有给予适当的照顾,所以其行为与任某受伤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又是亲友,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二被告愿意对原告的家属进行赔偿。
好友小聚,难免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常有,但是饮酒需把握尺度,以免乐极生悲。美酒虽好,切莫贪杯,更不能劝酒或者醉酒,一定要适量而行,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义务,包括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护送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