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被责令改正 13.42亿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 大连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4〕13号)显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广汇汽车”)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涉及金额13.42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之规定。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广汇汽车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广汇汽车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大连证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成立于1999年,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11030.175万人民币,实缴资本811030.175万人民币。2024年8月28日,广汇汽车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涉及金额13.42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之规定。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