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4年6月2日,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公示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对象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6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
4.反馈方式:当面或电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馈,人力资源部对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他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