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年报遭交易所问询 中公教育、力源科技、桂东电力索赔进行中

http://ddx.gubit.cn  2023-05-31 23:27  桂东电力(600310)公司分析

*ST长方于2023年5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ST长方近日表示:本次《年报问询函》将延期至2023年6月5日前回复。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ST长方、中公教育力源科技桂东电力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ST长方子公司被证监会立案 受损股民可联系索赔

2023年2月6日,*ST长方(300301)披露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立案告知书》。

据悉,康铭盛公司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是以李迪初、聂卫、彭立新为主的康铭盛公司原管理团队。公司对康铭盛截至2022年9月末的存货进行了盘点,核实呆滞存货状态和使用价值。经核实截至2021年12月31日呆滞存货账面余额为1,934.54万元,呆滞存货主要由不良品、退货及返修品构成。公司组织质量技术研发部门对呆滞存货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末结存的呆滞存货已无返修返工价值,经测算2021年末康铭盛需要补计提1,409.4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康铭盛与客户约定的返利均已在2021年及以前年度按期结算,但康铭盛原管理团队未将业绩承诺期内已发生并支付的销售奖励费用冲减当期的应收账款,截至2021年末康铭盛虚增的应收账款为3.69亿元。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381,730,339.88元,公司实收股本为790,108,769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公教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损股民请关注索赔

2022年4月27日,因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公教育(002607)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亿元。根据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力源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股民索赔已启动

2023年1月4日,力源科技(688565)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

近日,力源科技披露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3,153,854.95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5.79%;实现净利润-36,321,775.0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244,916.71元。业绩下滑并出现亏损,原因主要是报告期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下游部分客户和业主的项目进度放缓,由此公司相关项目的交付以及验收被推迟执行。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28日买入,并在2022年9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桂东电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股票索赔仍在征集中

2023年1月4日,桂东电力(600310)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一)桂东电力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2019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3.39%、14.07%。(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