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广西能源、新亚制程、ST步森索赔征集中
2023年9月7日,*ST华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维权律师表示,此前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主张索赔了。此外,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除了*ST华仪以外,最近还有广西能源、新亚制程、ST步森等股票索赔线索征集正在进行当中,相应受损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ST华仪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被处罚 股民可索赔
2023年6月21日,*ST华仪(600290)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华仪立案。
2023年8月31日,*ST华仪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据悉,2017年销售确认的部分项目存在差错更正的情形导致2017年至2022年度存在会计差错。根据初步估计,该差错将可能导致*ST华仪2017年营业收入减少3.47亿元,并相应减少营业成本和当期利润,同时影响2017年-2022年各期期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和当期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累计影响2022年末净资产约6825万元。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ST华仪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7年度部分风机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部分客户应收账款披露不准确;二是2018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四是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6月2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6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西能源虚假记载年度报告被立案 股民可索赔
2023年1月4日,广西能源(600310)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7月18日,广西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西能源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2022年11月18日,广西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18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7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新亚制程信披违规被处罚 股民可索赔
2023年9月12日,新亚制程(002388)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30日,新亚制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新亚制程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8日,新亚制程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
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步森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被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0日,ST步森(002569)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1月11日,ST步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ST步森立案调查。
经查明,ST步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ST步森的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ST步森时任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ST步森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2022年1月18日,ST步森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ST步森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ST步森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4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