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09:30  长春燃气(600333)公司分析

公司代码:600333 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情况

1、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

城市燃气行业无论从国际化都市的能源供应角度,还是国内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城市燃气发展角度来看,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燃气在城市能源方面长时间内仍是不可替代的。

2022年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约3,800亿立方米,增长率约2%。分行业看,城市燃气用气需求稳健增长,居民生活、采暖用气是主要增长动力。气电增速放缓,主要是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有所放缓、去年同期基数较高、水电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较快增长。工业用气增速放缓,主要是国际进口现货LNG价格高企提高资源增供的边际成本,高气价挤出部分高耗能及低端产业用气需求。化工化肥用气保持平稳。

未来中国城市人口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快速增加,城市天然气用气人口的基数将持续上行。中国目前城市管道燃气使用率约仅为30%左右,较发达国家乃至东南沿海一线城市80-90%的管道燃气使用率尚有巨大的提升空间。中国城市燃气消费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2、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公司2000年上市,作为国内最早的城市燃气行业上市公司,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和综合能源等完整产业链经营优势。

2022年公司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城市管道天然气使用率仍有进一步增长的空间。城市发展每年居民接驳户数是相对固定的,近几年大约为每年5万户左右,而商业用户的“液改气”工作仍有一定空间。

按照城市燃气行业用气结构普遍分类方法,城市燃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商服用气和交通用气,从非居民用气结构角度,公司用气结构完全可以满足居民、商业用气调峰需要,即使在经济下行期间,公司供气业务也可满足170余万户居民和商业高峰用气需求,但与国内天然气整体结构比较,公司仍需要加大工业用气结构占比。

(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对所处行业的重大影响

1、国家级燃气行业文件

(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2021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2021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用于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所称天然气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

(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31日,住建部发布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企事业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二)服务信息。城市供气行业:(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2)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3)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4)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5)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4)《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2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

(5)《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一2025年)》

2022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一2025年)》,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具体包括: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国家级燃气行业相关文件

(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2)《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实施《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加强能源储运能力。推进中俄东线南段、西三线中段、西四线、川气东送二线、龙口LNG-文23储气库等重大管网工程建设,加快管输瓶颈互联互通补短板和省际联通通道建设,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巩固跨境油气进口通道安全稳定运营水平。加快沿海LNG接收站及储气设施,华北、西北等百亿方级地下储气库扩容达容等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有序用电及天然气“压非保民”的管理措施,加强可中断负荷管理,梳理业务流程及标准,精准实施用能管理。完善电力调度交易机制,推动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支持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积极推进油气干线管道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省级管网运营企业运销分离,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供气路径和供气主体。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4)《反垄断法(2022修正)》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2022修正)》开始施行。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吉林省燃气行业相关文件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公布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4、上述文件对燃气行业的重大影响

从上述2022年度实施的相关文件,对燃气行业的重大影响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为规范燃气行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对企业守法经营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第二,国家更加重视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无论从国家监管方面,还是从企业自己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从未来行业发展方面,给予了规划、指导,也为企业确定了未来发展方向。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

公司始终主要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综合能源利用业务及延伸业务。

1、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目前公司拥有8个城市、1个国家级开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子公司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城市管道天然气业务是公司的业务核心,强化主业是公司各层级始终贯彻的“核心”。公司的燃气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于长春市主城区,为保证后续具备阶梯式发展实力,公司在周边区域进行了燃气业务布局,为燃气业务的持续发展储备了后备力量。

2、市政建设业务。公司始终将燃气工程高质量建设作为保证运营安全、用户安全的根本出发点,在工程“一根管”上拥有完整的燃气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总承包专业资质,且拥有丰富专业能力的人才队伍及国内可持续的业务合作项目。同时,公司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队伍走向市场,同样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燃气行业各公司的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这些业务部门也成为公司人才的输出窗口。

3、综合能源业务。我国每创造1万美元的GDP能源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倍,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左右,具体到电力、热力、燃气等不同供能系统集成互补、梯级利用等方面,利用程度不高、能源整体利用效率较低。公司开展的综合能源服务,能够实现冷热电三联供,将能源互联网与分布式能源技术、智能电网技术、储能技术进行深度融合,打破不同能源行业间的界限,推动不同能源类型之间的协调互补,实现用户能源成本支出最小化,使公司从燃气供应商向能源服务商转变。

4、延伸业务。公司在做大燃气主业的基础上,自主开发自有品牌“宜家生活”名尚汇,旨在从燃气供应、燃气安全业务出发,从燃气服务拓展到厨房业务,再延伸到更多的生活领域,充分释放价值。公司将严格遵守《燃气服务导则》的要求依法开展相关延伸业务。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业绩变化符合行业发展状况

公司立足长春市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业务,以及其他8个城市、1个国家级开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子公司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竞争优势主要在于公司拥有近百年的燃气发展历史,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和综合能源等完整产业链经营优势,竞争劣势在于受制于上游气源“合同内”气量不足、气价过高的问题,同时,价格联动和顺价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公司的主要业绩驱动目前仍为燃气业务,本年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用户气量因经济下行原因下降;2022年末冬季上游价格上涨,申请顺价调整暂时未执行。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年,公司天然气供应量5.2亿立方米,同比增加3.2%;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96亿元,同比增加5.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856.96万元,较上年减少12,306.23万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不适用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2-00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9:30在深圳圣廷苑酒店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公司监事、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志宇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1-6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23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二次监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13:3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董事会代秘书董志宇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树怀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事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通过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为公司规范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了保障措施。《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反映了公司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编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2-0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负,公司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不分配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8,569,642.66元,由于本年度业绩亏损,公司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及持续发展。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亏损,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的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目前的经营状况和长期经营发展因素,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不进行现金分红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6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情况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26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1年度业务收入18.63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7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258.71亿元,收费总额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指拟聘任本所的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7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二)项目成员情况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楠

李楠,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0 年开始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近3年内签署公司相关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旭

李旭,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2019至2022年,曾为长春燃气的主审会计师并签署公司相关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吴秀英

吴秀英,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三)审计收费情况

本期拟收费120万元,包括年报审计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30万元,较上一期无变化。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2022年度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能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具有良好成绩。在2022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具有其良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为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仍为30万元。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资产报废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2022年末对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分析,其结果如下:

一、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2022年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商誉减值

未发现减值迹象。

三、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2022年未计提固定资产跌价准备。

四、坏账准备

2022年度母公司、各子公司个别报表计提坏账准备16,467,991.88元,剔除集团内计提坏账准备2,386,979.91元后,合并报表计提14,081,011.97元。

五、非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含子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原值53,507,822.01元,净值8,338,693.80元,已提资产减值准备4,754,058.79元,报废固定资产净额3,584,635.01元,剔除处置报废资产收入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2,149,533.98元,已计入当期损益。

报废无形资产(软件)原值1,222,712.81元,净值0.00元。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静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静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静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静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静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静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