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荐股 西南证券两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5月24日,宁夏证监局作出对西南证券员工于晓红、李昊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夏证监局表示,经查,李昊阳在西南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和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依据、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于晓红在西南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王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