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被证监会处罚 已有示范性索赔判决

查股网  2024-01-29 23:16  ST海越(600387)个股分析

2022年11月11日,ST海越(600387)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1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海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已于2021年12月7日对ST海越立案。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买入,并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ST海越诉讼时效将近,受损投资者可尽快咨询索赔。

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涉案期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本案中,ST海越、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ST海越的关联人。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ST海越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ST海越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ST海越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ST海越《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ST海越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2019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10.2.5条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目前,ST海越的索赔正在进行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