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29.48亿元“巨额追偿”:“馅饼”还是“画饼”?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邹永勤 从业绩造假案中逐渐缓过劲来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T康美,600518.SH),有可能迎来“天降馅饼”的好事。
3月13日,ST康美发布公告称,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立案审理,涉案金额26.07亿元。公告信息同时亦显示,ST康美向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追偿3.41亿元一案也于去年10月份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待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由于两起追偿案的涉案金额合计高达29.48亿元,如果能成功追回,这对于近四年(2018年至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持续大幅亏损的ST康美来说,无疑是大利好。
然而,ST康美真的能拿下这块“馅饼”吗?
追偿29.48亿元
“当初在重整的时候,公司向5万多名参与集体诉讼的投资者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大约25亿元。上述两起追偿案就是我们以这个事项向这些被告提起的上诉。”3月14日,ST康美董秘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该名工作人员口中的“这个事项”,正是当年轰动一时的康美业绩造假案。2019年,当时还没有被ST的康美药业自曝财务造假,后经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300亿元。2021年11月,ST康美被广州中院判决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同年,ST康美被进行破产重整。
在整个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上述被追偿对象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因而被广州中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马兴田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许冬瑾作为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注:马兴田、许冬瑾夫妇为ST康美的创始人),邱锡伟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他们共同组织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马兴田控制的关联方,或策划或知悉或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而正中珠江则在ST康美业绩造假的三年中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2021年,ST康美破产重整成功,控股股东由马兴田控制的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变更为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神农氏),并完成了对投资者24.59亿元的赔偿。
在2024年3月13日的公告中,ST康美表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ST康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中珠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1亿元。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诉讼已被立案受理,目前尚待开庭审理。
此外,作为康美案最核心的一环,ST康美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7亿元。近日,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中院决定立案审理。
至此,ST康美提起的两桩诉讼均获得立案受理,追偿的金额合计高达29.48亿元,这对于ST康美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无疑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记者留意到,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业绩造假事件的暴露,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的案例亦明显增多,但这些案例往往以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结束,甚少出现像ST康美这样在赔付投资者损失后转而向相关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上市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讨实际上体现了‘追首恶’的精神”,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专业证券索赔律师娄霄云对记者表示,但在现实中很少出现这样的案例,除了此次的ST康美外,此前仅有大智慧(601519.SH)和ST摩登(002656.SZ)的相关案件中出现过。
谈及原因,娄霄云认为,最主要是当前多数上市公司并未真正实现独立人格,让上市公司对实控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讨往往需要外部因素驱动。比如ST康美,它是实控人已经变更并且当时的法院已经判决相关责任主体应该担责的比例,此外大智慧和ST摩登也有类似的情况。
娄霄云认为,在现实中,要让大股东主导上市公司起诉自己进行追偿,是非常困难的,并不存在“自发”的情况。因此,这类型案件并不具备可复制性。
“在当前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索赔主体原则上一般仅指向上市公司,只有当上市公司赔付能力很弱或者已经退市的背景下,才会根据具体违规行为和处罚认定连带起诉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参与造假的其他主体。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其实单独起诉实际控制人而不起诉上市公司并不存在障碍。”因此,娄霄云建议,以后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如果实控人层面具备赔付能力,并且监管处罚认定是第一责任人,应该多考虑单独起诉实控人,以减少投资者索赔对于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
官司胜算几何?
高达29.48亿元的追偿金额,对ST康美而言意味着什么呢?
根据ST康美1月19日的预盈公告,其2023年的归母净利仅为0.90亿元至1.35亿元。因此,如果这29.48亿元能够成功追讨,那么对于ST康美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都均将产生极大的提振作用。
在3月13日的公告中,ST康美表示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但根据天眼查平台信息,ST康美向正中珠江的追偿案其实已经定于5月17日开庭。
那么,从ST康美的角度出发,追偿案胜诉的概率大吗?对此,该公司董秘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未作出正面回应记者,只是强调称“目前这两起追偿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至于它何时能完结、结果会如何以及对公司有何影响,这个我们暂时也无法确定,具体以后续的公告为准”。
作为此次追偿案的被告,正中珠江成立于2013年,由于在2016年、2017年、2018年为ST康美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被广州中院认定为是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的主要原因,且影响极其恶劣,因此被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发现,正中珠江其实是业绩造假领域的“常客”,除了出现在康美业绩造假案中,近年来还在多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现身,比如ST摩登(案号为(2022)粤01民初3115号)、*ST榕泰(600589.SH)(案号为(2022)粤01民初3115号)以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案号为(2023)粤01民初272-273号)等等。
记者同时亦注意到,在2021年11月(即康美案判决当月),正中珠江出现了一连串的投资人变更纪录。而在2023年8月(即追偿案立案前两个月),该公司更是相继把地址、合伙协议、联络员等进行了变更。
那么,上述一连串的动作,是正中珠江为应对追偿案而作的准备吗?他们又是如何看待5月17日开庭的结果?如果官司输了,他们有能力履行3.41亿元的偿还款吗?
记者根据该公司2022年年报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采访,但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一听记者找的是正中珠江,便回答称“打错电话了”,并立即挂断了电话。
但在娄霄云看来,ST康美这两起追偿案的结果应该较为乐观,因为对于这种“追首恶”的情形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娄霄云表示,由于此前法院已明确判决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以及正中珠江等人或机构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这两起追偿案件胜诉的概率是很大的。
“馅饼”还是“画饼”?
但娄霄云同时提醒记者,案件胜诉与ST康美能否拿到29.48亿元是两回事,“追讨的现实意义还需考察相关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正中珠江为例,康美案涉及的证监会罚款都已经执行终本(指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了,但到目前为止它连证监会的罚款都没完全履行,更遑论ST康美这个3.41亿元的追偿”。
天眼查平台信息显示,正中珠江于2024年1月31日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4)京74执恢51号,具体原因是在当年康美案中,正中珠江被处罚5700万元,但经过一连串的限制消费令以及(2022)京74执118号、(2023)京74执恢41号的执行后,到现在仍然有5074.70万元没有履行。
娄霄云进一步称,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履约赔付的案例较少,因为它们赔付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出现较大金额的民事赔偿和罚款,执业会计师便纷纷转所,导致后续经营几乎停滞。但他同时认为,ST康美想要向正中珠江追偿3.41亿元的行为本身,无论是对加大投资者维权信心抑或对造假主体和参与者形成威慑作用,还是很有意义的。
而另一追偿案的被告(马兴田等人)的履行能力似乎也不容乐观。天眼查平台信息显示,马兴田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有6家,但其中4家已经处于或注销或吊销的状态,目前只有2家仍然开业,分别是康美实业和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典当”),它们的主要资产就是持有相关的ST康美股票。
康美实业(马兴田持股99.68%,许冬瑾持股0.32%)此前曾是ST康美的控股股东,但于2023年4月被揭阳中院裁定宣告破产,其持有的ST康美股份被全部进行公开处置。根据最新公告,截至2023年12月,康美实业仍持有5.6亿股ST康美股票,但基于破产清算程序,这部分股票将继续通过公开拍卖减持。
至于金信典当持有的ST康美股票,早于2023年5月便已被全部拍卖。而许冬瑾持有的ST康美股票,亦在2023年5月被大部分拍卖后,目前仅剩余持有160万股。
那么,ST康美又是如何看待这些被告人的资产履行能力的呢?有否考虑过就算官司胜诉了但得不到履行的结果?对此,上述ST康美董秘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些被告的具体财产情况也不是特别清楚,但强调称“公司之所以提起上诉,也是为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