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2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3.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