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收上交所监管工作函,被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交大昂立6月9日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83号)。
2023年6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监事会于2023年6月30日自行召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要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如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仍未披露2022年年报且尚未确定年审机构。公告显示,拟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相关议案。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内仍未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在2023年8月31日内仍未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要求公司充分提示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