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报,ST交昂及时任董事长等遭上海证监局警告并合计罚款190万元
ST交昂11月7日公告,11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嵇霖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其未能履职尽责推动公司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夏三燕、夏景华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曹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履职尽责推动公司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