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两任实控人对簿公堂 江西长运子公司方通客运将在新三板摘牌
6月9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600561.SH,简称江西长运)公告称,其及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872850,简称方通客运)所涉及的诉讼已进入案件执行阶段。
这次诉讼源于2015年的一次股份收购。据江西长运此前公告显示,2015年2月,江西长运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签署《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世纪公司将持有的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通长运)51%股权以人民币10798万元转让至公司,方通长运和新世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被告李桂生、方媛夫妇对新世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等。之后,公司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新世纪公司亦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51%股权过户至江西长运持有。2017年12月方通长运名称变更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利润补偿”的约定,新世纪公司对方通客运自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作出了如下承诺:2015年度不少于1871.66万元、2016年度不少于2064.81万元、2017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2018年度不少于2223.07 万元、2019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如赣州方通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少于上述金额的,新世纪公司应以货币的方式向赣州方通公司补足差额。此外,江西长运、方通客运与被告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七方签订了《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
2020年,江西长运和方通客运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以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前述被告立即连带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300万元;连带向方通客运给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连带向原告方通客运给付2019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775,893.21元。
6月8日,江西长运表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确权裁定,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州村的三处林地作价7,508,440.24元,交付方通客运抵偿债务,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公开信息可见,方通客运于2017年12月19日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原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成立)股份改制更名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正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交易。
而就在江西长运公告不久之前,江西长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赣州方通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该事项尚需赣州方通股东大会审议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批,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的时间为准。(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