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10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授予752.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临2023-064号《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并于同日通过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栏公示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一)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4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栏;
(四)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