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鹏 曲亚囡|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的发展路径研究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产业目前已成为新能源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动力电池回收具备循环经济理论、环境权理论等法理基础,是践行绿色经济的必然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依然存在电池回收法律位阶较低、配套法律规范不完善、标准不具体、责任主体权利义务不明晰等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专项法律,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配套法律规范,统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主体权利义务,从而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体系。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日渐庞大,随着对清洁能源与能源应用效益的追求,根据2023年三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对新能源汽车的产业调查数据信息显示,及至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增长比例已连续八年占据全球首位,仅2023年1月到7月,新能源汽车产销数量均已超过450万辆,同比增长率均超过40%。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率的增长,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用后处理问题成为目前市场及经济环节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中的重要配件,其使用期限同整车而言相对较短,因此目前新能源汽车大市场中存在大量新能源动力电池亟待合适处理,预计2025年我国新能源材料市场将有近80万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退役。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依然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完善及发展。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车是相对新能源汽车而言的,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规定中将新能源汽车界定为一种利用新型能源完全驱动、半驱动,包含混合动力汽车、纯电汽车、燃料电汽车在内的新型汽车。动力电池是区别于启动电池存在的,目的在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行驶动力的蓄电池。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所使用的动力蓄电池类型主要包含铅酸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包含钴酸锂、锰酸锂在内的各类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铅酸电池成本较低,在我国发展时间也较长,但是由于铅酸本身能量属性的缺陷,铅酸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存在较为不理想,往往用于低速行驶状态下的电池储备。因此铅酸电池几乎不会被用于纯电汽车的能源动力电池,同时基于铅酸电池的成熟技术,在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这一内容上,主要考量的还是目前被广泛用于纯电汽车的各类锂电池及在混合动力汽车中得到实际验证且被商业化的镍氢动力电池。
锂离子动力电池与镍氢动力电池二者基于各自不同的能量、重量、制造成本、稳定性等多种因素的考量,目前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呈现了以锂电池为主,镍氢动力电池为辅的市场格局。然而无论是锂离子电池还是镍氢电池,二者虽然制造材料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往往都含有一定含量的重金属甚至部分稀土类型元素。新能源动力电池的回收指的是将废弃的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以达到节约资源、环保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动力电池回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废弃电池的再利用,二是对电池材料的回收。而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法律政策的历史溯源,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台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但仅明确了蓄电池的回收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相关规定。2004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新能源应用方面的回收体系构建的构想,并在后续发展中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划,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电池应用规范,提出了包含《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在内的一系列具有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至今我国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相关法律虽然存在不足,但有着充分的发展基础构架。
20世纪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宇宙飞船”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要通过减少无用消耗,增强内部循环的方式实现,在此基础上,依据循环经济理论所提到的3R原则,我们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于“废物”“弃物”“无用物”的应用效率,提高能源转化率及回收率,从而发展循环经济使地球得以实现“长寿”。通过将生产资源进行资源到生产到消耗再次回到资源环节的循环,在生产环节中的每一个物质及能源的消耗要尽可能地符合合理化、可持续的使用方式,从而减少生产物对于自然资源的损耗,而依据循环经济所提倡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工作宗旨,新能源行业领域正是以此相较于传统能源领域的重要区分。当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属于废旧电气电子设备(WEEE)应用行业,目前虽然循环经济理论得到了相对较多的认可,然而对于实现循环经济的具体方式存在相当大的空白,伴随全球科技的稳定发展,WEEE数量持续增加,不仅对于废旧设备的回收需要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回收领域的行业标准、设备种类限定等同样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认可。
早在1992年我国在我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发展方式,并提出了以我国社会环境为蓝本的具体可循环实现路径。同时以“绿色发展”的理念为指引,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技术,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升级。循环经济理论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推动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过199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党的十五大、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等多次会议的强调与延伸,循环经济理论在我国逐渐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寻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点,实现真正的资源循环。目前我国对于资源保护、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立法,无一不强调了其中对于“可循环发展”这一原则的重视,将经济绿色循环作为目前能源领域法律规范的重要立法目的,循环经济理论作为我国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回收的法理依据,其核心理念与电池回收的目标是一致的,通过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可以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环境权(environmentalright)是在世界环境生态性危机下的情况下产生的,政府与企业出于不同的利益点而盲目扩张,在这过程中牺牲了普通公民的环境权益。然而事实上,环境权不仅是可由集体主张的社会权益,在具体到公民时,公民个体同样拥有权利生活在一个清洁、健康的环境中,而政府和企业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因此,环境权理论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提供了法律基础,即个体有权要求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包括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
从工业生态的角度审视环境权,包含电池回收在内的工业体系应当重视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将自身类比环境循环,模仿自然界的循环再生实现工业的无害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排出从而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级传递、高效产出和持续利用。
当下我国的环境立法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公民享有的相应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等环境权利同样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部分零散的法规、行业规范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体现的环境权益保护同样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的建构目标。环境权理论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法理关系关键在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因此在建设相关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环境权理论的要求,加强对动力电池回收的规定和监管,推动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伴随我国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直到2025年,预估将产生150万组以上,约超120万吨,新能源动力电池本身其材料又具备宝贵的金属资源及环境污染性。从新能源电池在汽车应用的初衷来看,新能源电池是为了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损益而研发应用的。然而实践中,由于目前对于新能源电池的应用管制与回收在法律上依然存在诸多漏洞及隐性矛盾,导致在实践效果上,应用新能源电池的环境风险较传统能源而言并未降低,甚至于,一旦新能源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其破坏性远强于传统能源方式。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使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得到良好发挥,完善及发展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回收法律具有其必要性。
从经济价值角度考虑,新能源电池本身具备的价值性金属,既存在污染性,也同样具备着回收的高价值性,新能源电池中蕴含的镍、钴、锂等贵金属元素在我国同样属于珍稀资源,通过构建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充分应用电池,使电池得到最大效率的使用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从新能源行业发展视角来看,我国自2003年《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布局至今,关于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回收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已逾二十项,相应的管理部门更是包含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这些政策文件的规定彼此交错,管理部门的职能同样如此。这导致新能源电池回收相对混乱,为了确保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稳健良性发展,充分调动各管理部门职能,应当及时发挥法律对于行业的引导性与规范性,从而保障整个新能源行业发展,促使法律为新型工业化保驾护航。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点支持对象。而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其回收利用问题备受关注。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动力电池的原材料近年来持续上涨,仅电解液的价格就在六氟磷酸锂的推动下同比上涨近200%,因此,对动力电池回收进行法律规范是一项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对动力电池回收的立法现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动力电池回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了依法开展回收工作的支持。
其次,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动力电池回收的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能源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为动力电池回收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
另外,我国还在积极推动动力电池回收的标准化工作,2019年由我国工信部主管的国家标准计划,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具体实施的《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出台,其中包含了梯次利用、放电规范等新能源电池回收的多项内容,初步规定了动力电池回收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等,为动力电池回收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指导。2021年,以工信部为牵头部门联合包含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个部门在内,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为管理为目标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以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为基础,对新能源电池的利用企业,生产企业都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我国的行业规范大体都呈现由宪法到基本法律再到普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梯次性,目前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的规范的顶端法律主要是由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2014年)及普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这三部法律构成。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法律尚不完善。实际上不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尚无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目前我国整个电池回收及新能源汽车两大部门也尚未有专门性法律规范,目前,法规,相关规定主要散落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废弃物管理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文件中,大多数情况下,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依靠的是相关政策、办法等法律位阶较低甚至不属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同时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该法中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当前我国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源回收的相关方针政策背景下的主流观点,但依旧未明确规定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管理,要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电池回收法律规范的核心法律依然缺乏针对性。这一情况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样如此,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缺乏核心法律文件的支持。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经过多年发展,依靠细致的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等,依然构建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规范系统,并在回收的全过程中发挥着其规范作用。但这样一个缺乏专门性法律文件,且整体规范文件法律位阶较低的规范系统,导致的客观结果就是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规范相当零碎、分散,甚至可以用“散装”形容,没有一个系统性,整体性且具备相应高度的核心文件,新能源电池回收规范文件之间往往缺乏相应的衔接。每个管理部门对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这一行业都存在着不同的门槛与要求,部门与部门要求之间甚至会相互矛盾,这影响了电池回收工作的良好开展。
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出发,当前我国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主要是基于环保视角,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抑或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核心思想都是基于“保环境、防污染”,这些相关法律都属于综合性法律,仅具备原则性的相关指引。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属于一项需要具体的操作规范流程的产业,仅仅依靠法律的倡导往往不足以对市场带来高效的积极变化,我国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规范缺乏配套的经济激励措施。综合2023年的相关政策来看,目前包含了《关于做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中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锰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等近二十项相关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文件对于环境保护、绿色生产等原则问题反复强调,却不具备具体的实际补贴、产业扶持标准等。同时根据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电池回收利用委员会披露的相关消息,2022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原材料国际市场大幅涨价,仅碳酸锂就曾超过60万元/吨,然而2023年原材料价格却又大幅下跌,这将直接导致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市场上超80%的企业2023年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对于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往往是较弱的,需要我国出台相关的具体激励政策措施予以扶持,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并且由于缺乏经济激励措施,使得动力电池回收企业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制约了动力电池回收工作的开展。
除了积极的鼓励措施缺乏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同样欠缺消极的法律责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是一项具备污染性、危险性同时具有一定技术门槛与价值的活动,这样的活动需要相关企业对其违规操作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在严重危害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还应当包含破坏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通过法律约束企业的行为,提高其危害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违法可能性。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要考虑就是“何种标准电池能够回收,要以何种的方式进行回收”,然而目前的新能源电池市场上电池标准不一,规格不同。通过对我国国家标准系统以“电池”为核心词检索,截至2023年,我国电池相关标准现行253项,即将实施9项,其中关于电池回收仅具有11项。然而,纵观相关回收标准,缺乏对于电池具体回收通用标准,以我国工信部出台的《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为例,其中对于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要求,安全性要求等都有相应的具体描述。在该文件中,关于梯次利用产品要求这一项仅仅简单的要求电池应当按照GB/T34014规定统一编码,并应贴有符合GB/T34015.4规定的梯次利用产品标识,并要求其包装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缺乏对于相关电池的规格规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外形及构造的通用标准设计规定。
我国虽然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提到了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通用化、标准化倡导,然而这些规定,依然只是原则性条文。商业活动是一项逐利行为,新能源企业同样是以利益为企业的核心目的,这就导致在统一规格这一项上企业间存在着巨大的观点分歧,市场上存在着超过百种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构造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而每多一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就是一项新的学习成本以及回收成本。
我国在2016年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中明确表示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且对属于汽车产品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然而该项规定中对于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仅从信用评价、完善法规、加强引导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即便是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进一步细化推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中对于生产责任制度再次强调,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却依然缺乏对于生产者在生产环节中免责情形以及生产者责任具体承担方式。这种松散性的规定,一方面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并不具备相应的威慑力,无法促使其重视电池回收的风险管控。另一方面,由于其仅局限于“口头鼓励”,同样会使生产者降低推动电池回收环节中对于电池回收这一项目的积极性,减少市场竞争,导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梯级利用受制于缺乏标准化支撑、电池残值评估等问题。
在新能源汽车电池使用者责任方面,新能源电池在我国是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制的污染可能物,作为使用者,对此应当承担相较于普通物品更高的使用义务。我国在新能源电池相应规范中对此仅有一项义务规定,即电池使用者应当将回收电池送至服务网点的义务。该孤立的电池送交义务,导致消费者对于电池回收这一事项往往缺乏热情,且由于新能源电池的退役浪潮尚未到来,大多数电池使用者对此往往并不重视。使用者对于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认知,同时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并未对使用者如何正确使用回收电池,积极引导。作为新能源电池应用环节主体的使用者缺乏正确的电池使用权利义务观念,这是最终导致电池回收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早在1991年的91/157/EEC欧盟指令中,欧盟就已经提到了对于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概念性问题,更在后续2000年53号文件《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及2008年98号文件《废弃物框架指令》中对于车辆电池的拆卸、汽车产品循环再生、废物再利用等相关车辆回收处理细节进行了明确,更是在2020年颁布了《关于电池和废电池,废除指令2006/66/EC并且修订法规(EU)No2019/1020[COM(2020)798]的法律提案》(以下简称新电池法)。综合而言,欧盟对于电池回收的创新管理之处主要体现在电池回收报告制度及电池信息共享制度中。
欧盟的电池回收报告制度是指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与普通工业电池作区分,作为单独的电池子门类,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需要电池生产商将关于电池的回收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收集数据量化。在欧盟的新电池法中更是对电池的回收具体报告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写明回收电池中蕴含的锂、镍等相关材料的具体含量,并提出电池回收的阶段性目标,使作为回收主体的生产商成为电池回收的责任承担者。通过回收报告制度,欧盟得以明确掌握新能源电池市场的电池保有量、能源材料数量等数据,在通过阶段目标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明确责任主体使电池回收市场效率与安全并举。
电池信息共享制度则是欧盟将对其区域范围内的电池实施的以电池溯源管理为核心的电池“档案”制度。根据欧盟新电池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欧盟要求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需按照欧盟的统一标准设置“电子护照”,载明相关电池的使用时长、电池寿命、碳足迹溯源、回收服务等信息,使用户能够通过扫描电池包装的统一标签即可获取相关信息。同时该制度要求电池生产商、销售商对售出产品信息的更新负责,通过这项制度,使电池回收这一产业的上游生产商、中游销售商、下游使用者、监管者四方得以串联成一个整体,使监管者提高了监管效率,使用者在某种意义上得以参与进回收过程且承担了对回收电池的监管义务,并加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锂”在美国被视为一种危险物质,因此对于锂电池,美国的管理并不规范,然而美国从环保立法入手管理电池回收事项颇具成效,在废旧电池管理方面,美国从联邦到州,层层立法,是目前相关电池污染管理法律规范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层层立法带来的最明显效用即是相应责任划分更为明晰,其中最具特点的是引导电池使用者主动参与电池回收的回收押金制度与以生产责任延伸制为基础的回收计划制度。
美国的电池回收押金制度通过对电池使用者的电池回收义务附加一项额外费用,电池使用者在电池使用到一定标准时就必须将该电池送至指定机构予以回收时,其所缴纳的回收费用就将予以返还,反之则将该笔费用作为电池回收费用予以收缴。基于美国的独特政治制度,押金制度主要以美国电池协会推动立法进行推动,目前美国多数地区已通过洲际立法确立该押金模式,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铅酸电池回收法案。在加利福尼亚州法案中,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电池回收方案对消费者送还回收电池予以配合,对于消费者在购买电池后45日内提供的符合标准尺寸、类型、规格的废旧电池,该企业必须退还押金,而新购入电池的消费者则必须收缴押金,作为后续回收之用。另一方面美国加强对于电池回收环保意识的宣传,注重环保意识提高,通过押金制度与环保意识宣传二者的合力实现对消费者在新能源电池回收环节的积极作用。
与押金制度不同,回收计划制度的主要着力主体在于电池生产企业,将回收费用与回收责任相关联,使生产责任延伸制在电池回收领域进一步落实。美国曾试行过电池自愿回收制度,但基于企业逐利目的,该计划效果十分不理想,因此当前美国试图将电池回收成本由政府转嫁至生产企业本身,通过强制性要求使企业必须重视相应的电池回收模式与回收流程建立。以纽约地区的可充电电池回收法案为例,该法案直接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必须自费落实相应的电池回收制度,并将电池回收方案、电池回收流程、电池管理记录等交予相应的主管部门报批并备案。对于不履行该项义务的电池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梯级罚款。
通过回收押金制度与回收计划制度,美国成功实现了利用法规对于电池回收环节中生产企业、消费者两方的规制,对二者施加了回收义务,这对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各方的引导具有参考作用。
相较于欧盟、美国,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国内本土资源不足,因此对于资源回收项目,日本倾斜了较大关注度。日本的再生品推广、能源回收体系都十分具有特色,尤其是能源回收体系,十分完善。
在日本尚未普及发展新能源时,日本专门性出台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其中甚至包含了对新能源从业人员的要求,该法律要求新能源相关从业人员负有对新能源、再生能源的使用推广义务。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推动了电池回收体系的建设和推广。日本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机构对电池回收企业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电池回收工作的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电池回收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环保要求。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电池回收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提高了电池回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为电池回收体系的建立和推广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
2000年日本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并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以该文件为核心,日本形成了从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到再生处理的完整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体系。在该体系中,日本政府大力扶持相关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业务通过立法放宽准入门槛并发放大量的资金补贴,给予政策优惠,将电池的回收方案与回收具体事项下放,交由企业自决,政府负责监管。日本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体系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支持和保障。通过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出台,加强对电池回收工作的监管和评估,推动了电池回收体系的建设和推广,为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我国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主要依靠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为辅助形成的整体性环境保护规定,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缺乏专门性法律规定。在缺乏专项法律的情况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缺乏整体认知,各项规定散落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中。制定新的专项法律可以提升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位阶,增强其约束力和执行力度。目前我国关于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多为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而制定专项法律可以将动力电池回收问题提升到国家层面,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我国的动力电池回收法律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制定专项法律可以对动力电池回收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包括回收、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动力电池回收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专项立法的关键在于整合当前零散的法律规定,借鉴欧盟新电池法,将涉及新能源动力电池的原则性规定如生产责任延伸制、环境保护等明确纳为专项立法的原则性条款,对于其他相关性条款则予以整合,将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回收的主体、客体、流程、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性规定。
同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专项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在法律中应鼓励和支持动力电池回收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回收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将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纳入专项法律,提升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回收规范法律位阶,为动力电池回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专项法律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国际合作和标准的统一。在法律中应积极借鉴国际上动力电池回收的经验和做法,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动力电池回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望电池回收行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同时提高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电池相关诉讼的法律效率。
相较于美国、日本,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宣传与倡导上投入更多,然而在具体的电池回收配套的具体激励政策与消极惩戒措施之上有所不足。实际上若依照现有的电池回收法规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新能源相关产品的准入门槛综合当下新能源电池回收的产品利润及市场风险,大多数企业仍处于“观望”状态。一方面通过具体的补贴政策,激励相应企业,能够有效促进相关资本入场,推动新能源电池回收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惩戒措施,避免市场秩序混乱,促进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目前对于具体的电池回收激励政策大体而言有两种思路,一者为按照固定数额给予相应补助,这一思路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展开探索,如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中表明尝试对纳入工信部行业规范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基于相应标准给予不过3000万元的扶持。另一思路则是按照企业产业比例给予相应补贴,如2023年2月日本以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为主,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为辅,确定了对于新能源电池的相关补贴内容,对于电池工厂根据其设备成本,提供最高不超过三分之一比例的补贴。定额补贴与比例补贴二者之间实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我国依然缺乏一个整体适用的配套激励法律规范,应当以我国整体市场为目标,制定统一性激励政策明确补贴额度与标准,综合应用定额补贴与比例补贴,将二者灵活应用于具体激励政策中。
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的法律责任大多是基于环境保护责任展开的,如电池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生产过程不符合环保标准等,缺乏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本身回收规范的相应规制措施。美国对此采取了回收计划制度,制定法案并给予主管部门对于不履行回收义务或回收不规范责任主体的罚款的权利。我国同样能够参考该项制度,对于境内涉及的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明确生产回收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应规定者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具体而言,可将停业整顿、比例罚款、通报批评等限制措施综合应用到新能源电池回收的标准统一环节、电池生产环节、电池回收体系构建环节等多方面。
根据我国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关于电池回收的相关标准共十一项文件,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最为全面的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物流追溯信息管理要求》,然而这仅仅涵盖了电池回收的部分方面。明确新能源电池动力回收电池标准应当包含溯源管理、容量标准、生产规格、管理信息等多种方面,我国应及时立足全局意识,及时制定相应规范,完善该类标准,以保证新能源电池回收具体工作有据可依。
在统一标准上,我国可借鉴欧盟采取的电池回收报告制度首先将工业电池与回收电池作出区分,将新能源电池回收作为一项全新标准予以规范,通过法律规范将电池生产信息量化,写明电池材料含量,要求相关企业对其所生产电池规格作出统一报告,制定统一化电池生产标准码。其次在实际规范电池生产后,将电池信息整合为一个统一系统,构建我国的新能源电池信息系统从而实现新能源动力电池有效进行溯源管理,使每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均有其“身份编码”,明晰其电池状态,使整体电池回收市场趋于标准化。
此外,立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网络的构建,应当持续投入对于电池回收在电池拆卸、余量检测、回收网点建设、市场准入、运输要求等多环节的标准化文件研究。电池回收绝非终点,而是循环经济中的一个起点,意味着能源重新进入生产环节,因此必须明确电池回收标准,同时加强电池标准监管,借鉴电池信息共享制度,对电池信息进行定期检查更新。
自工信部等联合部门颁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尝试建立电池溯源监管制度。相较于美国、日本、欧盟,我国尚未及时将生产责任延伸制落实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具体操作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对于企业生产的逐利目的而言是具有一定矛盾性的,因此需要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环节各主体权利义务,从而健全生产责任延伸制的保障体系。
从生产环节来看,应当督促并监督电池生产商对于电池的绿色生产、清洁设计等环保原则的遵守,着力推动生产商对于电池溯源管理的平台构建的义务承担。同时参考欧盟信息共享制度、美国计划回收制度等国外实践经验,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生产商对其产品义务承担,包括设立专项处罚基金、行政处罚、社会通报等。投入构建生产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动力电池的安全回收和再利用。这包括建立安全技术标准、培训回收人员、建立应急预案等。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确保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从消费者环节来看,电池的生产者虽然是整个回收环节的源头,但是长时间使用及保有电池的是消费者,且回收电池是从消费者处回收。因此需要明确消费者对于电池回收的权利及义务。我国一方面可参考美国尝试建立押金制度,同时构建罚则体系,对于恶意损毁,破坏电池回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惩罚。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于消费者责任承担的教育与宣传,明确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送交回收义务及配合遵守相应电池回收法规政策的义务。
胡神松 成功|NFT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规制的现实隐忧与完善路径
郭明龙 杨孝康|数字化经济发展中个人信息微额损害的法治保障研究——私法救济路径的完善
李诗|平台经济领域算法权力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王思维 桂雅婷|刑法视域下流量劫持行为的规制路径——以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的24则刑事判例为视角
张凯|双碳视角下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的内在机理与法治进路:基于“两化”融合发展为面向
于启航|个人信息概念的完善:现存问题与解决方案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