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陈晓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财务总监吴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唐啸戈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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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前述原因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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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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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回购专户未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 25,074,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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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陈晓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 财务总监:吴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啸戈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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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陈晓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 财务总监:吴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啸戈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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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陈晓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 财务总监:吴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啸戈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晓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 财务总监:吴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啸戈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晓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 财务总监:吴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啸戈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晓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辰 财务总监:吴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啸戈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7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主要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一、概述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规范说明。
根据“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两项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主要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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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第16号”文件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由于公司暂未发生相关业务,因此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未经审计,审定金额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0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丁启新,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8年。至今为多家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以及重组上市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高亭亭,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郭海龙,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10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为1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2023年度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根据公司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与2022年度的审计收费保持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发表如下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记录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审计资质,能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有效维护股东利益,满足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拟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执业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情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2023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临时公告2023-017。
(二)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详情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2023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临时公告2023-018。
(三)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2023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
上述第(二)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6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监事会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一)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议意见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进行了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并且在审议该报告前,没有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