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案审结,超2000名投资者获赔3.29亿元
3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2000余名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
据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飞乐音响(600651.SH)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于1990年在上交所上市,是资本市场知名的“老八股”之一。
2017年8月,飞乐音响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然而,2018年4月,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飞乐音响表示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飞乐音响赔偿315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1.23亿余元,同时向代表人支付相应的通知费和律师费。上海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一些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使涉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负责人周欣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具有的效力扩张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简单地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效力扩张的性质以及范围,才能准确处理这类群体性纠纷。
针对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案件,合议庭扩张普通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效力,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高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因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基准日及基准价、损害赔偿范围等实体问题的规范有所变化,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对实体问题重新认定作出判决。
后期,上海金融法院针对飞乐音响提出的时效抗辩,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认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而发生中断,并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