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胜利股份股东阳光人寿收监管函
转自:台海网
胜利股份(000407.SZ)5月16日晚间发布的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指出,阳光人寿作为胜利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300万股,阳光人寿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前,胜利股份公告称,2023年4月2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阳光人寿《关于误操作减持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2023年4月18日至19日因其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3.7924元/股,成交总金额1137.72万元。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阳光人寿减持前共持有胜利股份48939641股,占比为5.5%,减持后持有645939641股,持股比例为5.22%。
深交所表示,阳光人寿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3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交所提醒胜利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源: 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