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8.31亿元借款纠纷案件 广东高院不予支持景治君上诉
观点网讯:10月30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景治君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广东高院不予支持。
珠江股份2018年2月的一份公告中透露,将通过“股权+债权”的形式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景豪坊”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度不超过11.6亿元,以此取得该公司41%的股权。在随后的几个月里,珠江股份又向广东亿华提供了两笔共19.53亿元的借款,年利率12%。“景豪坊”(西区)项目土地(评估价值18.6亿元)、东区项目在建工程2层~11层(评估价值2.55亿元)因此抵押给了珠江股份。
按照珠江股份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的信息,“景豪坊”本有望打造成北京路商圈的标志性项目,但存在拆迁安置、规划调整等问题,对项目开发销售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由于该项目开发进度缓慢,导致广东亿华资金紧张,出现应付珠江股份利息逾期未支付的情况。
2020年,珠江股份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杰、苏洁贞、景艺晖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8.31亿元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59号和(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
其中(2020)粤01民初2159号判决结果包括: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利息;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共5项判决。
(2020)粤01民初2160号判决结果包括: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共5项判决。
此后,2022年4月审被告景治君因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目前,景治君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广东高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原处理结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