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损害赔偿案由 南宁百货对湛江、广西9家企业提起诉讼

http://ddx.gubit.cn  2023-06-15 19:33  南宁百货(600712)公司分析

观点网讯:6月15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最新诉讼。

公告显示,近期南宁百货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

近日,南宁百货收到西乡塘法院送达的(2023)桂0107民初6895至6900号共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青秀法院送达的(2023)桂0103民初12155至12160号共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已受理该12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涉及资金约人民币9219万元。

据悉,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南宁百货与12起案件的被告二(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合同约定价格向南宁百货购买海产品;签约后被告二向南宁百货支付相当于货款总值30%的保证金;半年内提货、先款后货。

合同签订后,被告二按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向南宁百货付清保证金。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南宁百货与12起案件的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南宁百货向被告一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与下游合同标的物相同的海产品;签约后南宁百货向被告一开立6个月远期承兑汇票;

被告一收到货款后15日内组织货物并向南宁百货交付《出库单》和《提货单》;被告一收到南宁百货提货通知时协助南宁百货指定的收货人提货。合同签订后,南宁百货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开立6个月远期承兑汇票后交付给被告一。

由于被告二未按合同约定向南宁百货付款提货,南宁百货遂通知被告一解除上游合同,并提出起诉要求被告一返还货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4697至14708号民事判决认定:“南百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现已确认的法律事实表明,案涉《货物买卖合同》在实际履行时并无约定的海产品参与交易”,并据此驳回了南宁百货在该等案件中主张解除上游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4697至14708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被告一、被告二自始没有履行相关上游合同、下游合同的意思;其等目的是为了达到被告一、被告二占有、使用南宁百货案涉资金之目的。

现南宁百货已付货款扣除已收的保证金后,尚有剩余款项共约7512万元未能收回,给南宁百货造成了损失。因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对南宁百货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南宁百货的财产损失,故理应由该二被告对南宁百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现南宁百货以被告一、被告二为被告提出起诉。

南宁百货称,因二被告占有公司资金时间已将近五年(自汇票到期日起算),且在五年之内显然不会主动赔偿,故其等应当按照五年及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