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前董事长张斌被10年证券市场禁入,自身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
来源:雷锋财经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2024年4月10日,广誉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经查明,广誉远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广誉远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广誉远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斌作为广誉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对广誉远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誉远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绩承诺,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张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张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山西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资料显示,张斌于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毕业,研究生学历。曾任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曾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非独立董事。其中,2008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张斌担任广誉远董事长。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7年3月21日到2023年12月28日买入过,并在2023年12月28日收盘时持有广誉远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 “雷助吧” ( 雷助码:88 ) 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4月9日,广誉远发布关于董事及总裁辞职的公告。
广誉远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张斌及董事兼总裁苗辉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斌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张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苗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苗辉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二人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二人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亦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天眼查显示,广誉远经营范围包括中药原料药、西药原料药、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注射剂、大输液、口服液的生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