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已立案
转自:新华网
6月20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77.SH,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告披露,新潮能源就其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 《立案告知书》,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据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但直到规定时间,华翔投资仍未归还这笔信托贷款,最终广州农商行提起诉讼。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中院判令新潮能源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及伊立浦)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2023年2月,据二审判决显示,广东高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新潮能源、中捷资源分别在9.51亿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新潮能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州中院及广东高院相关判项,改判驳回广州农商行一审对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6月13日,新潮能源公告披露,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新潮能源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过,新潮能源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审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31亿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4.2亿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26日,针对新潮能源的信披违规行为,山东证监局给予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显示: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虽然新潮能源提出申辩请求免于处罚,但山东证监局认为,新潮能源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因此,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新潮能源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据其2022年财报显示,新潮能源营业收入约为93.56亿元,同比增长94.07%;净利润约31.28亿元,同比增长756.63%。(赵戎 实习生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