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汇能海投终止筹划要约收购 证监局下发责令改正决定
8月30日晚间,ST新潮(600777.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因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
公告显示,ST新潮的第二大股东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盛邦科华”,持股5.51%)从汇能海投关联企业借款12亿元。ST新潮的第四大股东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4.98%)与第五大股东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4.56%)的实际出资人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借款20亿元。
截至目前,汇能海投、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吕建雄和李明静(北京盛邦的唯二股东)分别持有ST新潮股份占比为4.99%、5.51%、4.98%、4.56%、0.008%、0.002%,合计持有20.05%。
8月30日,山东证监局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汇能海投为盛邦科华、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ST新潮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吕建雄、李明静与盛邦科华存在股权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时及每增加5%,汇能海投及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ST新潮股票;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1%,也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了其自身所持ST新潮股份,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级市场上,9月2日,ST新潮复牌即封死跌停,而在8月24日汇能海投发布要约收购之后,ST新潮股价曾经连续三日涨停。
— 证券市场周刊 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