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铁拳”行动暨酒类执法典型案例

查股网  2026-09-22 12:48  山西汾酒(600809)个股分析

转自:山西市场监管

省局2026年“铁拳”行动暨酒类执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白酒市场乱象整治、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的部署要求,充分展示市场监管部门严惩侵权假冒、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与显著成效,现公布一批酒类执法典型案例。

一、武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及汾酒集团工作人员,对武某某租赁的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汾酒集团汾清酒A15”“汾酒集团一坛香酒”“汾酒集团纯酿酒”等白酒共计23882盒。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27.15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巨大。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案件评析:本案行刑衔接紧密高效,市场监管与公安机关、商标权利人协同作战,通过现场鉴别、快速固证,对货值逾百万的假冒白酒实施协同查办、精准打击,彰显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发力的制度优势。执法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权,规范移送程序,以零容忍严惩侵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该案的查办,既维护了品牌商誉和消费者权益,更警示经营主体坚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对净化白酒市场环境、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二、山西鸿雁千秋贸易公司虚假宣传及生产掺假掺杂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山西鸿雁千秋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3·15”等标志及名人肖像声音作虚假宣传。同时,作为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生产掺假掺杂白酒的行为进行监督。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委托)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系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宣传与委托方监督失职复合违法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针对直播营销新业态特点,既查处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官方标志及名人肖像声音进行虚假引流的行为,又穿透追责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生产掺假掺杂白酒履行监督义务的责任,形成了“线上虚假宣传+线下质量违法”全链条打击模式。案件办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依法惩治新业态乱象的同时,以精准监管压实委托方全过程监督责任,为同类委托加工模式下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执法参考,有力引导直播营销行业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三、汾河缘酒业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及标签虚假标注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对山西汾河缘酒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其用食用酒精、香料等勾兑白酒,却标注为“固态法白酒”,并虚假标注原料、产品标准及酒精度。现场查扣白酒4264箱,货值金额共计6.79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和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并处罚款115.58万元;同时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厂长李某罚款2.15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以食用酒精、香料勾兑冒充“固态法白酒”,并虚假标注原料、标准及酒精度,属于典型的生产环节恶意违法。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全链条穿透式监管,坚持“处罚到人”原则,在吊销企业许可证、处以高额罚款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厂长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构建起“企业违法+个人担责”的双重惩戒机制。案件办理既体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又通过精准适用法律为同类案件提供执法参照,积极引导白酒生产企业坚守工艺真实、标签合规的行业底线,促进白酒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山西千龄老酒坊公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对山西千龄老酒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兰花颂原浆酒”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的53%vol不符,且无法提供原料购进、生产、销售等相关记录,货值金额共计4.96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且货值较大,属情节严重。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责令其停产停业30天,并处罚款44.64万元。

2026年4月,汾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停产停业期间,不履行停产停业相关要求、继续违法经营,未建立生产记录且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6万元,没收违法产品,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件评析:本案系当事人初始因酒精度虚标、生产记录缺失,且涉案货值较大,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后经核查发现其在停产停业期间继续生产经营且拒不改正,执法部门果断启动二次处罚程序,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案件办理中,执法部门坚持“发现即查处、违法即严惩”的闭环监管理念,对无视法律权威、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违法行为实施递进式惩戒,充分彰显了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的坚定落实和持续震慑效应。该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敬畏法律权威、诚信履行处罚决定,全面建立完善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产品真实可追溯,绝不能以侥幸心理对抗监管执法,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五、高平市红都烟酒商行重复销售侵权汾酒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红都烟酒商行检查,查获“巴拿马20汾酒”等三种假冒汾酒共12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违法经营额2553.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属五年内再次侵权,应予以从重处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7.5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五年内再次销售侵权白酒,虽涉案金额不大,但主观故意明显、屡查屡犯,执法部门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坚持惩教结合,主动延伸执法链条,责令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服务型执法引导经营主体补齐管理短板。案件办理既通过严惩重处斩断侵权链条,又指导主体合规经营,有效保护了知名白酒品牌的市场价值和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六、王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文水县村民王某某家中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查获其自行灌装的假冒汾酒256瓶及包装材料,货值金额2.89万元,违法所得1.43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且属五年内再次侵权,应从重处罚。文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系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属地政府,深入农村地区打击隐蔽制假窝点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民宅中自行灌装假冒汾酒,生产条件恶劣、隐蔽性强,且属五年内再次侵权,主观恶性较大。执法部门精准出击,现场查扣全部侵权商品及包装材料,从源头铲除制假滋生土壤,对再犯者依法顶格罚款,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案件查办有力震慑了农村地区制售假冒违法行为,对引导农村经营主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