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等收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东方集团12月20日公告,公司于12月2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孙明涛、时任财务总监党荣毅、董事会秘书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于同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公司在关联法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额超出双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额,2020年10月19日起,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压降至协议约定的限额以内,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2021年8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在收购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程中,取得应收关联方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32亿元债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规定。
孙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党荣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康文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2024年6月19日承诺在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东方集团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19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