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建元信托及时任董事长等被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资等

查股网  2023-11-29 19:31  建元信托(600816)个股分析

  中新经纬11月29日电 29日,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截图来源:上交所网站

  上交所表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3号)、《关于对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4号)、《关于对杨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5号)、《关于对邵明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6号)(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司公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2018年1月,上述资金中2.97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固有资金1.814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年4月,公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

  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在发生担保时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9.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王少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杨晓波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邵明安先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中王少钦、邵明安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杨晓波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上交所指出,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相关对外担保义务已解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少钦、时任总裁杨晓波、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邵明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官网显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国有控股信托公司,截至2023年6月底,公司注册资本98.44亿元,于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可开展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从事同业拆借等;公司具有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业绩方面,公司发布的三季度报告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建元信托营业总收入8453.97万元,同比下降53.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38.97万元,同比增长102.73%。

  二级市场上,截至29日收盘,建元信托跌1.24%,报3.19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