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定增募不超5.73亿获深交所通过 海通证券建功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长亮科技(300348.SZ)昨日晚间发布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长亮科技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长亮科技2023年7月27日披露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修订稿),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57,258.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星云”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长亮科技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73,077,486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长亮科技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长亮科技股本总额为731,471,562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直接持有公司14.07%的股份。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王长春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2.79%,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情形。
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余冬、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