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年内第四单折戟:两轮问询后,贝利特化学终止IPO

查股网  2024-03-21 21:19  海通证券(600837)个股分析

  又一家海通证券保荐的IPO项目折戟。

  3月19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由于贝利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贝利特化学”)及保荐人海通证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2023年6月,贝利特化学递交深市主板申请,次月收到首轮问询,今年1月22日进行首轮问询回复,2月收到第二轮问询,3月选择撤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贝利特化学已是海通证券年内第四家撤回的IPO保荐项目。

  要求说明募投项目扩产的必要性

  官网资料显示,贝利特化学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氰胺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新烟碱类杀虫剂农药中间体甲基硝基胍、咪唑烷、噁二嗪、氰基乙酯以及双氰胺、硝基胍、硝酸胍和氰氨化钙,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涂料、化肥、电子、纺织印染等多个领域。

  招股书披露,贝利特化学目前为国内氰胺行业内产品较为丰富、产业链较长的生产厂商。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工信局统计,按2020年至2022年产量合计数计算,公司氰胺精细化学产品咪唑烷、噁二嗪、硝酸胍产量均位居国内第一。

  2020年至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贝利特化学分别实现营收约6.58亿元、9.89亿元、11.45亿元、4.45亿元,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约2675.35万元、6619.99万元、13620.05万元、2689.5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上半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2022年同期分别下降23.23%和51.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2年同期下降56.14%,贝利特化学称业绩下滑主要系产品价格下降所致。

  已公布的第一轮问询中,监管部门提出了16个方面的问题,要求贝利特化学说明以发行人为对赌主体的相关条款是否已全面清理,是否存在争议及法律风险;说明业务模式是否成熟,并结合行业发展周期、业务模式、业绩波动情况(含期后业绩情况) 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贝利特化学被要求说明募投项目扩产的必要性。在目前市占率较高的情况下,贝利特化学被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因市场空间较小导致未来成长性受限的风险,并论述募投项目扩产的必要性;贝利特化学各细分产品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要求说明产能利用率波动原因,结合下游行业需求、行业政策变化、产品竞争力、市场新增产能规模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消化募投项目产能的能力。

  海通证券年内已撤4单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4年以来,已有4个海通证券保荐的IPO项目的审核状态变更为“终止”,均主动撤回IPO申请。

  除贝利特化学项目外,还包括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澎立生物”)、大连科利德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利德”)、常州晟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资料显示,澎立生物成立于2008年,是国内最早聚焦于创新药临床前药理药效学评价服务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公司(CRO)之一。2023年3月,澎立生物向科创板提交IPO申请,今年2月,澎立生物及保荐人海通证券已申请撤回上市申请文件。

  科利德是国内专业的高纯半导体材料供应商,主要从事电子特种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3年6月,科利德向科创板提交IPO申请,今年2月,科利德及保荐人海通证券申请撤回上市申请文件。

  除了年内有多个项目撤回,海通证券还领到多张罚单。

  1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显示,海通证券因在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存在未履行尽调职责、信披准确性未予充分核实、未经同意改动招股书等多项违规行为,深交所向海通证券以及保荐代表人陈城、景炀下发监管函。

  1月29日,上交所向海通证券下发了2张罚单。因海通证券在IPO保荐项目中存在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投行质控内核部门未识别项目重大风险及对尽职调查把关不审慎等缺陷,IPO项目保荐代表人晏璎、谢丹被通报批评;海通证券、时任保荐业务负责人姜诚君、时任内核负责人张卫东、时任质控负责人许灿同步被采取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海通证券曾在2023年因多个IPO保荐项目一“督”就撤,被上交所处罚。而与往常不同的是,上交所此次针对海通证券的罚单力度较大,业务部门负责人罕见同步领罚单;二是,监管关口大幅前移,涉及的IPO项目在受理阶段被现场督导。

  上交所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发行上市受理把关环节正快速趋严,交易所已开始有针对性地对部分风险较为集中的申报项目予以重点关注。例如,上交所在受理阶段关注到部分项目为第2次申报,存在若干存疑事项尚待核查,并且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此前存在多次“一督即撤”情形,从一贯到底、一严到底、一查到底的角度出发,在受理环节发起现场督导,将监管关口大幅前移,坚决树立起“申报即担责”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