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彭丽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20号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彭丽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财务公司〔2023〕70号)及相关说明解释材料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彭丽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彭丽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公司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要求彭丽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公司应督促彭丽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