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定增募不超50亿元获上交所通过 中信证券建功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东方电气(600875.SH)于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东方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东方电气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东方电气于6月3日发布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5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项目: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机8.14%股权、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汽轮机8.70%股权、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锅炉4.55%股份、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重机5.63%股权、抽水蓄能研制能力提升项目、燃机转子加工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东汽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东锅数字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72,878,203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东方电气集团拟认购金额为50,000.00万元,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东方电气集团和公司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除东方电气集团外的其他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中,东方电气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另外,本次发行募集现金部分用于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根据《上市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东方电气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5.41%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5.4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东方电气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东方电气表示,加速实现公司战略规划,推动新型能源行业;加速推进公司智能制造转型工程,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强对主要子公司控制,增厚公司归母净利润;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支持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
东方电气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洋、施梦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