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10-31 00:00  东方电气(600875)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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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发电设备产量4044.33万千瓦(其中水轮发电机组249.60万千瓦,汽轮发电机3242.7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552.03万千瓦)。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电站汽轮机产量2207.00万千瓦,电站锅炉产量1893.80万千瓦。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新增生效订单812.51亿元人民币,其中清洁高效能源装备占40.33%,可再生能源装备占27.05%,工程与贸易占10.99%,现代制造服务业占8.54%,新兴成长产业占13.10%。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贤甫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贤甫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贤甫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贤甫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贤甫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贤甫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股票简称:东方电气编号:2024-05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监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胡卫东因公请假委托监事梁朔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2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7.500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2027年日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签署的《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等7项日常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为维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交易事项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75股票简称:东方电气编号:2024-056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形式召开。应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6人,委托出席董事1人,董事张彦军因公无法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长俞培根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军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军先生简历如下:

  王军先生,1972年4月出生,大学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锅炉专业,在职获得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动力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历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锅炉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技术中心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经理,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市场营销中心主任;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先后任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2018年7月至2021年8月先后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部长,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火电事业部总经理、兼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营销中心总经理;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任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24年6月至今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胡贤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胡贤甫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胡贤甫先生简历如下:

  胡贤甫先生,1969年10月出生,毕业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财务会计专业,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工程师。历任招商局工业集团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招商重工(深圳)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招商局工业集团财务总监、党委委员;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4年6月先后任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2024年6月至今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母子公司主要决策事项权责划分管理规定》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同意按程序对外披露。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2027年日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25-2027年日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2027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同意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审议通过相关交易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1)《2025-2027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2025-2027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3)《2025-2027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4)《2025-2027财务服务框架协议》;(5)《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承租人框架协议》;(6)《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出租人框架协议》;(7)《2025-2027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包括上述协议、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董事俞培根、张彦军、宋致远、孙国君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会议通知另行公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股票简称:东方电气编号:2024-05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7,334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32元/股

  2024年10月28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二十次会议;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年10月28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334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以及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其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所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因组织安排调离股份公司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3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约为9.8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117,499,457股变更为3,117,482,123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334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东方电气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股票简称:东方电气编号:2024-05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25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7.5001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2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27.5001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二十次会议;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年10月28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9月24日,登记日为2020年11月26日,预留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25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3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001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7%。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2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7.500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气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报备文件

  1、《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证券简称:东方电气公告编号:2024-06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2025-2027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财务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承租人框架协议》《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出租人框架协议》《2025-2027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相关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审议的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条款或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交易条件及定价合理、公允,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30日,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本公司共7名董事,其中4名关联董事(俞培根、张彦军、宋致远、孙国君)回避表决,其余3名独立董事(黄峰、曾道荣、陈宇)均参与表决并一致审议通过《关于2025-2027年日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2024年10月28日,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审核认为,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拟发生的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所需,依据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条件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上述持续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对关联人产生依赖,相关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相关持续关联交易建议交易上限占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025-2027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承租人框架协议》《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出租人框架协议》《2025-2027财务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东方电气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东方电气关联人/关连人士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的投票权。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与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向股东(除东方电气关联人/关连人士以外的本公司股东)提供意见,亦将委聘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董事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会在致股东的通函中就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出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除本公司股东大会外,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前次日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2022-2024年度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同类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双方发生业务的可能金额,是公司与关联方基于此前行业状况、市场环境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预估的最大金额,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确定,因此在预计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日常持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2025-2027年度日常持续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2025年-2027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同类交易本次预计金额与前次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采购及生产服务:预计本公司业务保持稳定增长,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可能发生的交易,对原材料、半成品、其他相关产品以及与制造发电设备相关的生产服务需求的金额进行预计。

  销售及生产服务:国际业务方面,预计会向关联方提供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服务;本公司通过集采优势购买相关产品及服务销售给关联方。

  财务服务:(1)存款方面:预计东方电气集团及下属企业业务保持稳定增长,预计由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金额亦保持稳定增长,预计其在财务公司存放的资金及利息增加;(2)贷款以及贴现、承兑、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公司在控制风险情况下为关联方提供贷款以及贴现、承兑、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盈利能力。

  承租物业及设备:根据本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预计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以及经营租赁增多。

  接受融资租赁服务:根据企业未来项目融资额度需求进行预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东方电气集团

  东方电气集团,统一信用代码为9151000062160427XG,系一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4,696.02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为俞培根。

  东方电气集团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4年1月23日(84)机电函字96号《关于成立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的通知》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名为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992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工商企集字第10号《核准通知书》同意,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更名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9年4月28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即东方电气集团现时的名称。东方电气集团现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

  东方电气集团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6.3.3条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关连人士。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电气集团的资产总额为1,388.95亿元、净资产为476.01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665.07亿元、净利润为32.65亿元。

  (二)宏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宏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融资租赁”)统一信用代码为91310000082014958E,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17,000万元,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法定代表人为王超,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宏华融资租赁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6.3.3条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关连人士。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华融资租赁的资产总额为22,947.09万元、净资产为18,890.41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6,85.99万元、净利润为994.12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2025-2027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本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2.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指东方电气集团及其联系人或它们其中的任何一家,但不包括任何东方电气股份成员,下同)向本公司及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现时及将来的附属公司或它们其中的任何一家)供应产品(本协议中“产品”指原材料、半成品、配套件、辅助材料、零部件、生产工具及设备、加工工具、软件产品、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下同)及提供生产服务(本协议中“生产服务”指加工服务、进口代理服务、技术服务(含数字化信息技术服务)、检验及测试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有关工具及设备的保养、维修及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及其它有关服务,下同),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及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向本公司及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提供产品及生产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应分别就各项产品的供应或生产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

  3.定价原则和依据

  (1)市场价(本协议中“市场价”指(i)供应产品或提供生产服务一方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供应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生产服务的价格;或(ii)购买产品或获得使用生产服务的一方以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取得的价格,而该公开招标或议标的过程必须有独立第三方参与竞投和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亦必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或

  (2)协议价,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服务费。(本协议中“成本价”指就任何产品或生产服务,负责供应该产品或提供该生产服务的一方就生产或提供该产品及生产服务的成本;“适当服务费”指就任何产品或生产服务,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服务费,该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该成本价的15%,此等服务费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

  4.结算方式

  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2025-2027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本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2.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向东方电气集团成员供应产品(本协议中“产品”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汽轮机产品、锅炉产品、核电产品、燃汽轮机产品、发电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备件、辅助材料、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下同)及提供生产服务(本协议中“生产服务”指加工服务、技术服务、运输服务、进口代理服务及其它有关服务,下同)。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及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向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提供产品及生产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应分别就各项产品的供应或生产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

  3.定价原则和依据

  (1)市场价;或

  (2)协议价,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服务费。

  (“市场价”、“成本价”及“适当服务费”的定义同《2025-2027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部分。)

  4.结算方式

  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三)《2025-2027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本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2.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东方电气集团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向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培训服务、会计核算、资金核算等会计服务、房产委托经营服务、法律服务、新闻宣传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及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向本公司及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提供该等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应分别就各项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

  3.定价原则和依据

  (1)市场价(本协议中“市场价”指(i)提供服务的一方在相关市场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价格;或(ii)于相关市场中,任何独立第三方向其它独立第三方就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价格;或(iii)于相关市场中,参考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行业标准或惯常做法而厘定的价格);或

  (2)协议价,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服务费。(本协议中“成本价”指就任何服务,负责供应该服务的一方就提供该服务的成本;“适当服务费”指就任何服务,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服务费,该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该成本价的15%,此等服务费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

  4.结算方式

  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2025-2027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2.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其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意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承兑、开具非融资性保函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其可从事的其它投资、金融财务服务。东方电气集团在综合考虑和比较财务公司及任何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条款及条件基础上,有权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交易条款及条件,可选择使用独立第三方为东方电气集团及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提供的金融财务服务,并无任何义务必须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财务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的金融财务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期、提存服务细则等)。

  3.定价原则和依据

  (1)财务公司吸收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存款和向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发放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2)财务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提供票据贴现、承兑、开具非融资性保函服务,将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应参照中国境内的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费用政策执行。

  (3)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提供其它投资、金融及财务服务将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应参照中国境内的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费用政策执行。

  4.结算方式

  (1)市场惯例;或

  (2)如无市场惯例,则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确定。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五)《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承租人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本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2.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向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出租租赁物业(本协议中“租赁物业”指由东方电气集团或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合法拥有,并与东方电气股份成员业务有关的房产、厂房、仓库、土地使用权(包括任何合法占用的)及设备)并保证承租的有关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不间断地合法享有独占使用权。本公司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承租租赁物业。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他东方电气集团成员)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就出租各项租赁物业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租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

  3.定价原则和依据

  (1)市场价(本协议中“市场价”指独立第三方租赁类似位置及面积的土地或建筑物或相同或类似的生产设备的市场租金或参照地方政府就同类型租赁物业租金的统计价格);或

  (2)协议价,按照成本价(本协议中“成本价”指适用于租赁物业每季的折旧金额、维护维修费及租金对应的税费)加上适当利润确定(本协议中“适当利润”指任何租赁物业,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合理利润,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利润不可高于成本价的15%;此等利润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

  4.结算方式

  租金应按照东方电气股份成员与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就承租各项租赁资产签订的具体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出租人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本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2.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向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出租租赁资产(本协议中“租赁资产”指本公司或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合法拥有的房产、厂房、仓库、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任何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资产),并保证承租的有关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资产不间断地合法享有独占使用权。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向本公司及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承租租赁资产。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其它东方电气股份成员)须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它东方电气集团成员)就出租各项租赁资产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租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

  3.定价原则和依据

  (1)市场价;或

  (2)协议价,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利润确定。

  (“市场价”、“成本价”及“适当利润”的定义同《2025-2027物业及设备租赁承租人框架协议》部分。)

  4.结算方式

  租金应按照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与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就出租各项租赁资产签订的具体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七)《2025-2027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1.签署主体:本公司、宏华融资租赁

  2.基本内容

  宏华融资租赁成员(指宏华融资租赁及其所包含的公司或它们其中的任何一家,下同)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提供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宏华融资租赁成员与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应分别就相关的融资租赁服务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期、提存服务细则等)。

  3.定价原则和依据

  租赁代价包含购买租赁设备的价款、双方约定的租赁利息及手续费(如有)。租赁代价将由宏华融资租赁成员和东方电气股份成员经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型的融资租赁资产之市场价格而厘定。

  (1)就售后回租服务而言,宏华融资租赁成员将向东方电气股份成员购买租赁物,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将其回租予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并定期收取租金。厘定租赁物价值的基准按照市场惯例,其租赁本金将不会超出租赁物的账面净值或评估值;

  (2)就直接融资租赁服务而言,宏华融资租赁成员将根据东方电气股份成员的指示及甄选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将租赁物出租予东方电气股份成员,并定期收取租金。本金金额为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的价格,乃由承租人与供货商按一般商业条款并参考该等租赁物的市价协商后得出。

  4.结算方式

  宏华融资租赁成员向东方电气股份成员提供服务的具体价格和收费、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由双方就具体融资租赁服务订立的具体合同进行约定。

  5.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拟发生的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条件及定价合理、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报备文件

  1.本公司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纪要;

  3.本公司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75证券简称:东方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