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案件新进展:晶华微、鹏博士被立案调查,中国一重被警示,法院下发奥联电子第三方测算意见,杉杉股份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多家A股上市公司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迎来进展,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奥联电子(300585)索赔案件法院下发第三方损失测算意见;有部分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晶华微(688130)、鹏博士(600804);此外,中国一重(601106)因信息披露问题被黑龙江证监局警示,杉杉股份(600884)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上述上市公司均面临投资者诉讼,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9999或小程序“信本股民索赔”自愿登记索赔。关于上述公司诉讼案件的新进展,投资者可持续关注。
晶华微(688130):公司及实控人被立案调查,将面临投资者索赔,此前已被警示两次
2024年11月16日,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微”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8号)。根据《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晶华微此次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尚不明晰,但在此之前,公司已经被浙江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警示两次。
2023年10月1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检查,晶华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对此,晶华微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年6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前期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22年半年度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管理和财务章使用不规范。此外,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对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予以监管警示。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4年11月16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1月1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ST鹏博(600804):刚被禁入市场10年,又因信披违规再被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控人杨学平立案。发布该公告同日,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根据《决定》的内容,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二)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其中第一项,鹏博士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约为3,12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495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净利润约-9,325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约-12,919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2023年净利润-9,324.5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12,919.06万元。鹏博士此等将黑说成白,将亏说成盈的恶劣行径实在令人发指!这并非鹏博士第一次造假,早在今年8月,鹏博士就因2012年-2022年连续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被中国证监会开出千万罚单,其实际控制人杨学平更是被罚10年禁入证券市场,如今公司及实控人依旧我行我素,再次被立案调查。赵敬国律师认为,符合以下三个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一、于2013年4月12日-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二、于2024年1月31日-2024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27日及之后是否卖出;三、于2024年11月19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1月1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中国一重(601106):副部级大型央企!因信披违规收到警示函!
2024年11月18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陆文俊、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7号)》。经查明,中国一重存在以下问题:(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2023年12月29日、30日、31日,中国一重及其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专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0.28亿元、3.14亿元、9.31亿元,达到了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31日才通过《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22年12月31日,中国一重及其控股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Sino Virtu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Pet.Ltd(新加坡中品圣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PT Virtue Dragon Nickel Industry(印尼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抵账协议》,约定江苏德龙以其对印尼德龙9.86亿元现金分红款偿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欠款,印尼德龙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1%,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中国一重应收款项欠款方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在2023年以前已出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但公司在2023年以前仍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直至2023年才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公司披露的“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执行不到位。中国一重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根据公开信息,中国一重在国资委央企名录中位列第30位,属于副部级央企。身份如此“显赫”的企业在信披方面也问题重重,实在令人唏嘘。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奥联电子(300585):法院下发第三方测算意见,扣除系统性风险比例较低,受损股民仍可登记索赔
近日,投资者诉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联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迎来进展,法院下发第三方测算意见,在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一批投资者中,赔偿金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普遍较低,扣除比例在1.9%左右,也有部分投资者未被扣除任何系统性风险。
回顾奥联电子面临投资者索赔的原因:奥联电子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3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30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4年4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号),经查明,奥联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23 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7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2023 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奥联电子在《关注函回复》中列举了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的12项主要业绩,事实上,胥明军未在该12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2020年5月入职杭州众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21日上午收盘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2月21日下午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17321039999发起索赔登记。
杉杉股份(600884):继行政监管措施之后,再收纪律处分
2024年6月28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对此,杉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11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因上述违规事实,杉杉股份及其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员被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的纪律处分。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2年8月12日-2024年6月2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6月2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信本股民索赔”提醒,上述上市公司皆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而面临投资者起诉,符合文中索赔条件的股民,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具体索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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