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监管局关于高浪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上海监管局
沪金复〔2024〕440号
江苏银行:
你行《关于高浪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苏银发〔2024〕17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高浪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行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