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子公司涉案终审维持原判:韶山公司等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1.53亿元
每经记者 于怡朗每经编辑 梁枭
今日(3月25日)收盘后,福成股份(600965.SH,股价5.16元,市值42.24亿元)发布控股子公司涉案进展公告,二审(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2月,福成股份收到法院出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韶山公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被告和判决对象之一。
判决结果显示,韶山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2023年12月15日,韶山公司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根据公告披露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基本情况,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合同总金额为1.94亿元:合同主体为韶山公司的合同金额为6624.45万元、合同主体为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的合同金额为1.05亿元、曾聪育私刻印章非法签订合同金额为2385.86万元,其中已返利金额为3946.88万元。
据涉案进展公告,根据一审判决及终审裁定,福成股份控股子公司韶山公司被判与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曾聪育三方共同承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他各当事人均承担一定金额退赔责任,同时判决有追缴其他人员其他款项,追缴款项作为共同退赔责任的一部分。
福成股份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成股份持有韶山公司80%股权,对韶山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1.37亿元。2022年12月31日,韶山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29亿元,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计提预计负债合计1917.63万元。
福成股份称,韶山公司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对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评估尚在进行中,无法确定其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